您好,欢迎来到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
手机版

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移动网站二维码

联系/关注我们

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普法专栏 > 新法速递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1981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  1981年09月10日
生效日期:  1981年09月1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一九八一年以来,全国各地开始全面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但是仍有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因受人力、交通等条件的限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的,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内,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电话:13577080443;0871-63577844

邮箱:471022206@qq.com;传真:0871-63577844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广福城A11-3幢14层14A号

版权所有 © 2009-2016 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 盗用必究 滇ICP备18004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