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 2002年04月28日
生效日期: 2002年04月28日
[题注]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