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
手机版

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移动网站二维码

联系/关注我们

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普法专栏 > 新法速递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  2004年12月29日
生效日期:  2004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电话:13577080443;0871-63577844

邮箱:471022206@qq.com;传真:0871-63577844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广福城A11-3幢14层14A号

版权所有 © 2009-2016 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 盗用必究 滇ICP备18004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