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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  2014年04月24日
生效日期:  2014年0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含义和收购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如何适用 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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