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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02〕16号
发文日期:  2002年06月20日
生效日期:  2002年06月27日
 
[题注] (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 本批复 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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