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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02〕20号
发文日期:  2002年7月19日
生效日期:  2002年07月24日
 
[题注] (2002年7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7月24日起施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1〕20号《关于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如何进行再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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