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
手机版

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移动网站二维码

联系/关注我们

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普法专栏 > 新法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02〕11号
发文日期:  2002年4月10日
生效日期:  2002年04月18日
 
[题注] (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8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有的法院反映,关于在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的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 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电话:13577080443;0871-63577844

邮箱:471022206@qq.com;传真:0871-63577844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广福城A11-3幢14层14A号

版权所有 © 2009-2016 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 盗用必究 滇ICP备18004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