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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的批复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文号:      国函〔2016〕162号
发文日期:  2016年09月17日
生效日期:  2016年09月17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
你部《关于设立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的请示》(建城[2016]144号)收悉。同意自2017年起,将每年6月第二个星期六的“文化遗产日”,调整设立为“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具体工作由你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电话:13577080443;0871-63577844

邮箱:471022206@qq.com;传真:0871-63577844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广福城A11-3幢14层14A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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